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工作职责与规范
2008-04-02      阅读次数: 2889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师工作职责与规范

院发[2007]143

 

为加强我校教学管理工作,树立良好教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教师和在实验室工作的教辅人员以及从事教学工作的其他人员。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师要具有主人翁责任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本职工作,科学治教,从严治教。

    第二条  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树立和培养优良的工作作风。

    第三条  教书育人,以自身的模范行动教育学生,并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品德教育。

二、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级各类教师工作职责:

    1.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校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2.承担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各类实习和设计及其它教学环节的工作。

    3.进行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建设。

    4.主持或参加实验室建设。

    5.从事教学研究和改革。

    6.参加院(部)及系(教研室)组织的教学研究及学术活动。

    7.通过在职学习和脱产进修等途径(包括业务进修、实践锻炼、社会调查等),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8.高级职称教师应指导年轻教师的工作,并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

    9.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班主任工作。

    10.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学人员要积极承担科研任务和相关学科的建设任务。

    11.有条件的教师应积极承担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指导任务。

    12.根据需要指导或协助指导研究生和进修教师,或参加相关的辅助工作。

    13.根据需要,完成校、院()、系(教研室)分配的其它临时工作。

    l 4.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还应对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与理论指导。

    1 5.心理学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还应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咨询和指导。

    1 6.美育课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还应对学生艺术美学活动进行指导。

    1 7.体育教师除完成教学任务外,还应承担学校运动队教练、早操、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工作。

    第五条  主讲教师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1.对所讲授课程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本课程各环节教学工作。积极参加课程建设与改革工作,积极参加教学内容与教学体系的建设

    2.组织有关教师学习、熟悉、研究并执行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3.根据课程教学大纲,预订教材或编写讲义、习题集及其它教学资料等,向学生推荐教学参考书目。

    4.制定课程教学进程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院()领导批准后贯彻实施。

    5.考核学生出勤,对缺课学生应加强教育并及时将情况反映给有关院(),以便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6.批改部分或全部作业,记录学生完成作业情况,对缺交作业学生按有关文件处理。

    7.参加部分或全部辅导答疑。

    8.向辅导教师布置任务,指导辅导教师的工作。

    9.课程内含实验、课程设计时,应精心组织安排。

    10.兼任辅导教师者应完成辅导教师的全部职责。

    11.组织或参加课程的测验、考试及考查工作(包括命题、制订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监考、阅卷、评分等)

    12.与辅导教师共同研究、改进、改革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

    第六条  辅导教师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1.学习并熟悉教学大纲。

    2.学习并熟练掌握教材及其它教学资料,有条件的应协助主讲教师编写习题集或其它教学资料。

    3.熟悉并执行课程教学进程表。

    4.随班听主讲教师授课,并作笔记。

    5.协助主讲教师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6.承担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任务。

    7.参加指导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

    8.参加监考、评卷等考试环节工作。

    9.与主讲教师共同研究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10.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实验课教师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1.学习并熟悉教学大纲。

    2.熟悉实验所属课程的教材,熟练掌握其中与实验有关的内容。

    3.根据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要求及其它实验教学文件。

    4.熟悉所属课程的教学进程,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应制订教学进程,并按批准的教学进程表进行实验教学。

    5.指导学生实验,并参加部分准备工作。

    6.考核学生出勤,批改实验报告并作记录,对缺勤与缺交实验报告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并及时向有关院()汇报,以便作出处理。

    7.协助实验室主任或教研室主任组织实验课的考核工作。

    8.研究、改进、改革实验教学。

    第八条  实验课辅助人员在教学方面的职责:

    l.熟悉实验指导书及有关教学文件。

    2.熟悉掌握实验仪器设备的操作和安全规程,具备必要的设备维修能力。

    3.按实验教学的要求,完成实验准备工作。

    4.参加或部分参加实验课指导。

    5.与实验课教师共同研究改进实验教学工作。

三、工作规范

    第九条  各级各类教师应遵守以下纪律规范:

    1.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

    2.服从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可向有关单位和领导申诉,但不得拒绝承担工作任务。

    3.任课期间一般不应出差,确需因公外出,必须事先经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同意,院长(部主任)批准。教学院长(教学部主任)出差需经本部门院长批准。需调课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4.遵守学校有关病、事假的规定。

    5.各教学环节(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专业技能培训、毕业设计)均应达到教学大纲的深度和广度要求,严格按批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程执行。

    6.课堂讲授、实验课讲授均应认真备课,授课前应有完整的教案或讲稿。实验、习题、作业、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考题等应预先经过试作()

    7.任课教师应做好上课前的准备工作,按时进入教室(实验室),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准旷课或随意停课。

    8.每讲授45学时应安排适当的辅导答疑时间,辅导答疑时间地点应向学生公布。教师应通过辅导答疑掌握学生学习情况。

    9.指导学生实验时,教师及教辅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违章操作。

    10.按规定批改作业及实验报告,并认真评定平时成绩。对抄袭、错误较多、潦草、混乱等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回重做。对于批改作业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或共同性问题应利用课堂或辅导时间向学生讲解清楚。

    11.课程考核前,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指定考核范围,不得进行针对考核的集中复习、模拟训练和“重点”辅导,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内容。考核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

    l 2.凡学校明文规定禁止学生进行的活动,教师一律不得参与。

四、考 核

    第十条  教师及教辅人员执行本规范情况,由院()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个人总结材料及考核结果交人事处归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记入个人业务档案的内容均作为评职、晋级、评优评先的依据。

五、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〇〇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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