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理学院关于考试阅卷补充规定
2008-04-02      阅读次数: 2719

 

本规定是在院发[2007]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的通知》基础上,结合数理学院实际情况而制定。为了更好地做好阅卷、成绩评定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各教学部要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考试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依此文件为阅卷、成绩评定的指导性文件,每位教师按照文件规定要求完成阅卷、成绩评定,试卷整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试卷评阅前,教学部要组织阅卷教师随机抽取部分试卷,进行试评,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统一掌握评分标准。

3.正式阅卷时,阅卷教师要认真掌握评分标准以及考核的知识点。阅卷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公正、合理、准确。修改的地方阅卷人要签字,签字写全名。卷面要干净,只写得分分数,错误或不完整的地方应在下面画横线标出。

4.对每份试卷要有人员复查,一要复核漏判、误判,二要复核分数,内容得分与题首分、题首分与卷首分,卷首分与总分的准确性。确定无误后再填报成绩单。

5.在报送成绩单前,须经教学部主任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

6.阅卷期间,不准学生及无关人员进入阅卷场地,更不准向学生泄漏阅卷情况及分数。

以上补充规定,望各位教师自觉遵照、执行。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