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课程考试(考查)工作规程
2008-04-02      阅读次数: 3258

一、总 则

第一条  课程考试(包括考查,下同)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规范考试工作,严格考试管理,现对院教发[1998]27号文《关于考试工作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教学考核,其它类别学生的教学考核亦可参照执行。

二、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工作,院(系、部)负责本单位任教课程的试卷命题、审核审批、监考、巡考和阅卷等组织工作。期末集中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它课程的考核由院(系、部)安排。

第四条  考试前由课程所在院(系、部)负责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1. 本课程实验成绩不及格的;

2. 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1/3或抽查发现旷课三次以上的;

3. 旷考或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的,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五条  院(系、部)在考试前要做好考前动员和考试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1. 组织学生学习《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的态度对待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2. 组织教师学习《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监考教师工作规范》和《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要求教师不得给学生圈重点、指定考试范围,不得进行针对考试的集中复习、模拟训练和“重点”辅导,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内容;要求监考教师坚守岗位,坚持原则,认真执行《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监考教师工作规范》;要求教师不得降低和提高评分标准。

三、考试方式

第六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除采用闭卷考试方式,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大作业、课程论文或读书报告等不同形式,考核方式由系(教研室)根据课程性质确定。艺术类课程除注重对学生作品考核外,还应注重对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考核。

第七条  各门课程均应注重过程的考核,课程过程考核可采取测验、作业、实验实习报告、小论文、读书报告等形式进行。

四、命 题

第八条  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的教学内容和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达到真实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目的。

第九条  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试卷的题型、难度和份量要与教学大纲要求和考核时间相匹配。开卷考试的内容,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第十条  试题的类型原则上应按照名词解释题、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证明题、计算题、作图题等类型的顺序排列。根据课程性质,试题类型和顺序可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应在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基础上,使命题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并应逐年更新试题库(试卷库)试题。每门课程试卷库内应有10份以上未用试卷。试卷不能不加改动地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卷。

第十二条  试题表达应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不出偏题、怪题。试卷要使用学校统一的试卷格式,一律使用打印稿,书写要符合存档要求。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要在考试前两周提交难度和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一份用于集中考试,一份用于补考),并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四条  教学要求、教学进度相同的平行班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五、试卷的审核与印制

第十五条  课程所在院(系、部)负责组织同行专家对试卷(AB)质量进行评审,填写《江苏技术师范学院试卷命题及审批表》,经系(教研室)负责人审查和院(系、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教务行政科从AB两套试卷中随机抽取一套作为集中考试试卷,另一套试卷由院(系、部)保存,作为下学期初该课程的补考试卷。

第十六条  试卷在课程所在院(系、部)办理印刷审批手续后送交学校试卷印刷室印刷,同时负责考前试卷的领取、密封保管及分发工作。

第十七条  试卷的命题、审核、交送、印制、分发等环节均应注意试卷的严格保密。一旦出现试题泄露事故,该试卷作废,并按《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试卷评阅与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阅卷工作原则上由系(教研室)统一组织,实行集中流水阅卷。教师要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公正、无误,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评分标准。

第十九条  课程总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包括实验、课外作业、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其中平时作业占10~20%)。考试课程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一般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分别对应于百分制的90-10080-8970-7960-6959分以下)。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及考核方式。对于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任课教师要有详细准确的记载,使成绩的评定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第二十条  课程考试后三日内应完成试卷评阅和成绩登录工作,并将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学生所在院(系、部),其中一份由院(系、部)保存,另一份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行政科。

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课教师不受理学生直接提出的个人成绩疑问,不允许学生直接面查试卷和评分情况。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补考在补考成绩公布后两周内)向课程所在院(系、部)提出核查试卷申请,填写《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学生核查试卷申请表》,经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由教务管理人员与任课教师共同对该生试卷进行核查。经核查确系教师阅卷有误需更正成绩的,须经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签名,同时将书面材料报教务处教务行政科备案。教务员负责将核查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要认真进行试卷分析工作,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三条  对于成绩不及格的学生,院(系、部)应及时通知其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应及时通知其重修。

七、试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试卷评阅结束后,各门课程的AB卷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命题及审批表、试卷分析及学生的试卷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归档保存。

第二十五条  考试资料保存时间为六年。各教学单位要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涂改、遗失,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八、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考试工作中如有违规行为,按《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院教发[1998]27号文《关于考试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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