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2008-04-02      阅读次数: 2516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

院发[2007]144 

    为明确教学工作职责,加强教书育人的使命感、责任感,加强教学基础建设,促进教学及其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和教学目标的实现,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常州技术师范学院教学工作规程》([1999]9号)的基础上特制订本规程。   

一、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第一条  各专业或专业类都应根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专业()所依托的学科、行业的发展情况,按学分制管理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

    第二条  学校提出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和要求,由各专业所在院()具体负责制()订专业教学计划,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审议,经教务处审核,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三条  教学计划批准后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教学计划,应由院()在涉及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调整意见,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施行,并由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由承担该课程教学任务的院()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要根据培养目标、规格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教学内容和学时分配等,要科学地控制学科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教学大纲经院长(部主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教学大纲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须经院长(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课程开设

    第五条  课程开设的依据是教学计划。按照开设目的与内容,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课、专业(专业方向)选修课和实践技能课及公共选修课(师范类还有教师教育类课程)。按照修读方式,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

    第六条  课程开课的基本条件:

    1.有主讲教师。

    2.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3.有适用的教材(含实验、实习指导书)与参考资料。

    4.已做好实验及其它实践教学方面的必需准备。

    5.已制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

    6.已制订出完备的与开课有关的教学文件。

    7.已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应对各门课程从以上七个方面逐一审定,确已具备条件后方可开课。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设新课程。新课程应是反映专业所在学科相关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课程或课程体系改革中重新组合的课程。

    申请开设新课程的基本条件:

    1.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2.拟主讲的教师对课程涉及的学科领域有较系统的研究和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或有丰富的教学经验。

    3.有教学大纲和学习参考资料。

    4.无合适教材的课程,必须要有较为完备的教案和讲稿。

    5.有基本的实验、实习条件。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院()提出申请并提供上述各项的书面说明或材料,经院长(部主任)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开设。

    第八条  开设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的目的是加强对学生的素质教育,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学生实际工作能力。各院()每学期应组织教师开设此类课程供学生选修,选修人数不足20人的公选课暂不开设。

第九条  ()负责制定并实施课程建设计划,组织教师研究所开设课程的结构体系和教学内容。制定实施课程建设计划时,不仅要进行单门课程的建设,而且要重视课程群的建设。要推广应用优秀课程的建设成果,充分发挥其作用。要有计划地完善与课程相关的多媒体课件和试题库建设。

第十条  ()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学期教学任务,分解落实教学任务,组织教师编写课程教学进程表。学期中途一般不得变更主讲教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院()应先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任课教师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热爱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从事教学工作。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品行端正。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勇于创新,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教书育人。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根据课程性质注意引进和运用现代教育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十三条  担任课程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

    1.符合本规程第十一、十二条要求。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3.熟悉拟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和教学手段(对开新课程主讲教师,按第七条第24项的要求执行)

    4.新参加工作的教师,学习过“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参加过省及学校主办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教师:

    1.不符合主讲教师基本要求。

    2.教学效果差,无明显改进。

    3.缺乏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

    4.违反教学纪律,屡教不改。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对所主讲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及质量全面负责。

    第十六条  教授、副教授应积极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学校提倡和鼓励知名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或开设讲座。

    第十七条  实行青年教师和研究生从事助教工作制度。助教接受各个教学环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技能训练课、指导实习等)严格训练一轮以上,经试讲教学效果良好者,可安排其协助主讲教师承担部分教学任务。特殊情况经院()批准,也可独立开设一门课程。

四、教材选用

    第十八条  教材选用应注重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符合培养目标、培养规格的要求。应优先选用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教材、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教育部和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及规划教材、学校统一规划的自编教材以及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凡由部门推销、教师自费出版、或教师自行协作编写分摊包销的书籍,原则上不得作为教材使用。

    第十九条  同一门课程,每次开设时选用一种教材。修读人数特别多的课程或教材建设需要的课程可选用两种以上教材。教材由主讲教师推荐,经承担教学任务的院()批准后,方可选用。凡因选用未列入教材征订目录的不适当教材而影响教学质量的,均应追究推荐者与批准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纳入课程或教材建设规划的自编讲义可用作教材。第一次开设的无适当教材的新课程的自编讲义可用作教材。

五、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主讲教师必须了解所教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所授课程的教学要求。在开课前应认真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与先修课程的教学情况,了解后续课程的要求,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主讲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根据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或讲稿。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2.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

    3.课程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

    4.根据教学内容特点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

    5.教具、图表、多媒体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

    6.作业量和课外学习指导。

    7.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等。

    第二十三条  教师备课必须做到:

    1.深入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弄清教学目的,了解教材体系和基本内容,明确各章节内容在整个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2.确定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注意结合学科技术的新成就和发展动态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

    3.按照多数学生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

    4.设计好教学形式和教学方法,备好演示设备、挂图、录像、录音、幻灯等教具。

    5.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参考书和思考题等。

    第二十四条  同一门课程由数人开设时,应成立教学小组,开展课程教学研究活动,包括集体备课、研究教学大纲与教学方法、分析教学情况、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统一考核标准、集体批阅试卷等。

    第二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认真填写并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进程表。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该做到:

    1.按照课程教学目的和要求,对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进行科学性、系统性讲解。讲授要主次分明,重点突出,循序渐进,基本概念讲解清楚,基本理论阐述准确,重点难点处理得当,理论联系实际,并注意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

    2.语言要精炼生动,阐述要准确清楚,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板书要简洁清晰,作图要准确规范。

    3.讲究授课艺术,注重启发式教学与学生的参与度,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方法和创新能力。

    4.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现代教学技术,特别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加强直观教学和形象化教学,增强学生感性认识。

    5.注重师德师貌,举止文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6.维护课堂纪律和秩序,及时纠正学生违反纪律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教师在习题课、讨论课教学中,支持和鼓励学生发表有创新精神的见解。课堂讨论必须明确训练目的,采取讨论、提问、讲解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学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和处理问题的技巧,从而加深对理论的理解。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加强对学生学习目的、方法、阅读文献、制定选课计划和提高学习效率等方面的指导,以增进课堂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遵守教学纪律,准时上下课。不得擅自调、停课,确需调、停课,需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因事外出应服从教学安排。

六、作业与课外辅导

    第三十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和特点布置适量的作业,作业一般应在教学过程中均匀分布。

    第三十一条  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学多练,又要防止负担过重。学生完成一门课程历次交纳的课外作业累计时数一般不应少于该课程总学时数的15

    第三十二条  批改作业要及时、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凡配有辅导教师的课程,学生的历次作业应全数批改,其中主讲教师应批改不少于16的作业。主要必修课的作业应全数批改;未配备辅导教师,且修读人数超过50人的其他课程,每次可抽改部分作业,但每次批改的作业应不少于12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10%一20%。对学生缺交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14(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以及可以认定抄袭作业者,其平时作业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四条  ()应在期中和期末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出评定,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三十五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延伸。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特点定时定点进行课外辅导、答疑,一般每讲授45学时安排适当的辅导答疑时间,辅导答疑时间地点应向学生公布,在确定的辅导时间内教师必须到岗进行辅导答疑。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重视对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指导课外学习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订自学计划;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学习效率。

七、实践教学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专业技能培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是对学生进行科学训练,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增强学生实践能力,达到培养目标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教学计划应明确规定本专业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学生应掌握的技能。实践教学的教学计划、实施方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需由安排实践教学的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八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进行科学实验能力训练的重要环节。院()应从大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

    第三十九条  实验课应按教学大纲严格执行,教师在实验课教学之前,要周密准备并试做,检查设备性能、材料质量及安全措施等。在实验教学中应加强巡视检查,保证安全。

    第四十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该做到:

    1.认真备课,做好实验课准备工作。

    2.讲请每次实验的内容和教学要求、仪器设备的特性和操作规程等,以确保实验教学效果。

    3.实验中要严格各项检查制度,如预习检查、操作检查、结果检查等。

    4.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的实验成绩,对不符合要求者应责成其重做。

    5.不断更新实验设备和改革实验内容,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  实习包括课程教学实习、金工实习、生产实习、综合实习、教育实习和社会实践等。院()应按专业教学计划制定教学大纲,按教学计划和大纲要求执行。各类实习由院()负责组织实施,实习前制定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内容、方式、进度、指导教师、学生分组、实习场所等),并报教务处备案。院()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对所带学生的实习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鉴定考核、生活管理等负全面责任。学生实习时,院()应组织巡视检查,并处理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课程设计是初步训练学生运用专业技术知识以及其它有关理论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教学实践环节。课程设计的教学大纲制定、组织准备、指导、成绩评定等由院()负责。指导教师应熟练地掌握课程设计的内容和教学指导方法。在指导学生过程中,既要严格要求,严格训练,又要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保证课程设计的教学质量。

    第四十三条  专业技能培训不仅能巩固深化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而且是培养学生分析处理实际问题、达到相应工种技术等级操作水平的重要环节。院()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专业技能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培训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根据专业技能培训大纲制定本专业技能培训计划,组织和指导专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全面训练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获得分析和解决工程或其它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院()应按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编制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挑选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设计能力和科研能力较强的教师担任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要科学选题,保证选题准确、切实可行。要加强毕业设计(论文)过程控制和质量评估,促进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整体提高。

    第四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各类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技能培训、毕业设计(论文)和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八、成绩考核

第四十六条  各个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并给出相应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考核除采用闭卷考试外,也可视具体情况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大作业、课程论文或读书报告等不同形式,考核方式由院()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确定。学校倡导考试改革,推行诚信考试,严禁考试作弊。

    第四十七条  试卷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着重考核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反映学生基本素质的内容,并考核学生的分析、综合、创新能力。试题的文字表述要简练准确,不发生歧义,不出偏题、怪题。教师命题时应同时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口试、操作等形式的考核也应有评分标准。课程考核应在建立试题库(试卷库)的基础上,使命题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十八条  对考试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在试题库未建立之前,应先行建立试题题量、题型和难易程度基本相当的包含10套试卷以上的试卷库。由教务处从中随机抽取,其余的作为备用试卷。对考查课,应出两套题量、题型和难易程度基本相当的AB卷。教务处从中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卷,另一套作为补考用卷。 

第四十九条  课程考核前,教师不得给学生圈考试重点、指定考题范围,不得进行针对考核的集中复习、模拟训练和“重点"辅导,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题内容。考核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所有违反规定者将按教学事故查究处理。

    第五十条  教师阅卷要严格按标准评分。课程考核结束后三日内上报学生成绩,将试卷和试卷分析等材料交院()保存。

    第五十一条  考核成绩一经上报,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任课教师不受理学生直接提出的个人成绩疑问,不允许学生直接面查试卷和评分情况。学生对评定的成绩确有疑问,应向所在院()提出,由院()负责处理。处理中如确需改动学生成绩,应由学生所在院()书面报告教务处,经审核同意后监督办理。

九、教学档案

    第五十二条  教学管理人员应重视教学档案的收集、立卷与归档工作,做到教学档案规范、齐全。教师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

    第五十三条  教学档案应是原始材料,以保持其真实性、严肃性。教学档案的内容、立卷与归档应符合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学类档案工作规范的要求和《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学文件资料管理规定》,学校定期检查教学档案建档情况。

十、教学监控与教学评估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两级管理,校、院()应建立健全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视导组,教学视导工作的重点是监督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监督教学计划的实施,检查、评价、指导教师教学工作,并向校、院()领导提供咨询与建议。视导组有权要求被督查单位、个人提供与视导事项有关的材料并汇报工作,有权对被督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院()与教师应接受并配合视导组的检查。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学生评教、教师评学、专家评教制度。评估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工作量、教学能力、教学方法手段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教师评学着重考查学风状况、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促进学风建设。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定期对院()教学工作进行评估,促进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十一、考核奖惩

    第五十九条  教学人员须接受教学工作考核。教学工作考核由学校人事部门制订标准并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聘任、职称晋升、酬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凡不主讲本科课程,或本科教学工作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教学质量考核达不到优良水平的教师,不得晋升高级教师职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优秀奖、教书育人奖和教学成果奖。对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授予相应级别的教学奖励。对特别优秀的获奖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级晋职及享受其他待遇。

    第六十二条  教师应全面履行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主动承担各项教学任务,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对无理拒绝或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直至解聘。

    第六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程和其它教学管理规定,在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方面酿成损失,影响教学者,以教学事故论处,按《江苏技术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经院()或学校确认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院()或学校有权暂停其教学工作或调离教学岗位:

1.在教学工作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行为。

    2.教学工作能力较差,不能完成与其教学有关的工作任务。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4.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

5.教学效果差,学生强烈不满。

    第六十五条  对教师的工作鉴定、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情况,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十二、业务进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实行新教师和青年教师导师制。院()应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的教师担任新教师和青年教师的指导教师,负责对其教学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帮助新教师和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科研关和实践关,促使其提高业务水平、教学水平和授课艺术。

    第六十七条  教师进修以在职自修为主,校外进修为辅。学校有计划地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内外有关高校和研究机构进修深造,培养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梯队和学科梯队。教师进修期间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教学保障

    第六十八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内部第一位的中心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所在院()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校师生员工都应努力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任何人不得干扰、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对影响教学秩序、干扰教学而不听劝阻或蓄意破坏教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全校所有非教学人员,都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热情为教学第一线服务的思想,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倾听师生的意见,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一切从方便教学、有利教学出发,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的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教学。教师的数量、质量应满足教学的需要,使用师资力量时一般应本着“一教学、二科研、三其他"的原则进行安排。教学经费需求应予满足,教学经费的投入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教学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要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教学设备不得挪作他用,因挪作他用影响教学而产生的教学事故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教学场所内的水、电、桌椅、黑板、门窗、多媒体设施及其它教学设施如在学期中途损坏,应随报随修,不得影响教学。如因非人为因素,一时难以修复的,设备管理和维护人员应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十四、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教学工作,对其他学生的教学工作亦可参照执行。凡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在未宣布停止执行之前,与本规程同时有效,如与本规程的有关条款矛盾且在本规程之前公布的,则按本规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

                 OO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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